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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弧焊机、送丝装置等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

作者:西安钧同机电  来源:西安钧同机电   更新时间:2019-07-15  阅读数:31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了《关于电弧焊机、送丝装置和焊炬(枪)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了《关于电弧焊机、送丝装置和焊炬(枪)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电焊机强制性认证产品中电弧焊机、送丝装置和焊炬(枪)依据标准GB15579.1-2013《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GB15579.5-2013《弧焊设备   第5部分:送丝装置》、GB15579.7-2013《弧焊设备   第7部分:焊炬(枪)》(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将于2014年8月7日实施,分别替代GB15579.1-2004、GB/T 15579.5-2005、GB/T 15579.7-2005(下称“旧版标准”)。
 
       一、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8月6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4年8月7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完成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进行新、旧版标准差异实验项目的检测,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5 年8月7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在跟踪检查前,若企业声明未按新版标准生产而导致不能实施工厂检查的,立即暂停认证证书;对于未在跟踪检查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的,整改期结束后即予以暂停);2015年11月7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4年8月7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公告中对电弧焊机、送丝装置和焊炬(枪)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五、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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